离婚协议和房产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指离婚双方在协商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一项约定,约定离婚后有关财产、子女抚养、赡养等方面的事宜。离婚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其效力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离婚协议必须经双方自愿协商、平等自愿签订,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等条件。如果离婚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房产证是指证明某房产权属人、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一项法律文件。房产证可以证明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具有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力。房产证一般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在离婚中,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选择分割或共有。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割或共有房产的具体操作方式、比例等符合法规,且经双方自愿协商均一致同意,该协议也会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经双方同意与否,只要房产证上注明的产权人不是双方共同所有,那么房产证就无法改变。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属时,必须确认房产证上的权属情况。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和房产证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们的效力是有限制的。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房子的交接方式,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和证件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