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对原告提出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要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该要求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及合理的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抚养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也未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证明新的抚养人更适合照顾孩子。
其次,新的抚养人不一定更适合照顾孩子。抚养权变更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权益,主要考虑孩子生活环境稳定、教育水平、照顾能力等多个方面因素。因此,如果原抚养人具备这些方面的条件,新的抚养人并不能成为合理的抚养人候选人。
最后,抚养权变更不应被滥用。抚养权是涉及到孩子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保护孩子的利益最优先考虑。如果原抚养人的权利未受到侵犯,而新的抚养人仅是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而提出变更诉求,则变更抚养权应当被拒绝。
总之,基于上述理由,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