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书面协议,里面详细地规定了离婚双方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对孩子的探望问题。下面是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望的规定,仅供参考。
一、探望权
1. 离婚后,甲方与乙方拥有平等的探望孩子的权利。
2. 甲方与乙方应本着孩子最大利益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关于孩子探望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3. 具体探望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指定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归甲方,一份归乙方。
4. 控制孩子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当符合孩子的年龄、性格和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二、探望协议的变更
1. 如果甲方或乙方需要更改探望协议,应在需要更改前的一周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制定新的探望协议。
2.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制定新的探望协议,可以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协调,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探望期间的事项
1. 甲方和乙方在探望孩子期间应尽量避免发生争吵、冲突等不良行为,遵守家庭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2. 在孩子探望期间,甲方和乙方有责任确保孩子的安全、健康和教育,如发现孩子身体不适或有突发状况,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
3. 如果甲方或乙方无法按约定时间探望孩子,应尽早通知对方并协商制定新的探望时间。
四、其他约定事项
1. 如果经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一致,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一方,对方仍有探望权,但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应通过协商确定。
2. 在探望期间,甲方和乙方应确保孩子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不得擅自摄影、录像或散布孩子的照片、视频等信息。
3. 除特殊原因外,离婚协议一经签署后,不得私自更改探望协议。如需要更改,应经双方协商,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