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必须签署《离婚协议书》,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以保证子女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障和维护。然而,一些离婚协议书还存在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条款,如“离婚或离异后,对孩子的探望、接送、出游等一切行为禁止”,这样的条款就受到了很多关注和质疑。
首先,孩子的权益应该是最重要的。离婚协议的签署需要充分考虑孩子的福利,不能剥夺孩子的正当权益,因为孩子的成长需要两个父母的陪伴与关爱,禁止接触孩子将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这是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的。
其次,禁止探望未必是正确的。当父母离婚后,有时候会爆发一些矛盾和冲突,导致一方难以接受对方的存在。但是,禁止对方探望孩子是以自己的情感为导向,而没有考虑孩子的需求和感受,这往往会使得孩子深受其害。孩子是父母共同保护的对象,单方面禁止对方探望会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心理创伤。
最后,禁止探望可能违反法律。《儿童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儿童有爱护、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侵害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离婚协议规定禁止对方探望孩子,这就有可能涉嫌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中的禁止对方探望孩子的条款是有争议的,因为它违背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可能导致法律问题的出现。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需要认真考虑孩子的权益,合理地安排父母的监护、探望等事宜,以保证孩子的成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