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将其职务上掌握的公共财物或者单位财物,擅自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挪用公款严重违法行为,已经被我国刑法中的多个条款所规定。
首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挪用或者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挪用公款的人员通过贪污、受贿等手段获取巨额的利益,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另外一条规定——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挪用公款的人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如引起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形象等,则可能符合刑法中的侵犯民主权利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定罪从重或从轻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群众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我们要严格惩处,维护国家法律、纪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