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指以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的行使,把本单位或者本单位下级单位的公款或者社会捐助款挪作他用,或者私分、挪借、挪娶、挪赠,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挪用公款700万元,毫无疑问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
公款是属于国家或者社会的资金,不能用于个人或者个人事务上。而挪用公款不仅严重违背职务、失守职责,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特别是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此外,挪用公款违法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犯罪者不受到惩罚,那么有可能会诱发更多人效仿其行为,甚至会导致更多的挪用公款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这一违法行为,应该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以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后,我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加强监管和压实责任,才有可能真正地遏制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公款的管理力度,注重公款的来源、去向和使用效果的监督,确保公款得到妥善的使用和管理。同时,也需要增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惩戒力度,让那些挪用公款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才能真正构建起一个廉洁、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