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挪用公款虽然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它们是有所不同的。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索取贿赂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等方式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贪污者通过向他人索要或者收受贿赂、侵吞公共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等手段,从而获得非法的个人私利。贪污行为往往在实施过程中伴随着腐败、权力滥用等不当行为。除此之外,贪污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权益的损害更为严重,分子也更加恶劣。
而挪用公款则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别的方式挪用公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非法占有;占有后不按规定使用;挪用公款的性质、数额较大,影响较大。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往往会带来经济损失,破坏公共资源和应有的利益存量,导致公共财政的不正常运行,损害公众利益。挪用公款的行为重在占用公共财务资源,如在管理、使用、使用应当依据的程序上违法搬移、挪用,具有强烈的危害性,但不像贪污行为那样涉及权力、利益等方面。
总之,贪污和挪用公款都属于犯罪行为,是违法的,对社会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两种行为都必须制止和打击,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