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犯罪,其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国家财产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可以分为三类:
1.挪用公共财物罪:指公务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财务、经济事务中,将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物,占用或者挪走部分或全部的行为,构成犯罪。
2.单位挪用资金罪: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单位或者资金管理中,占用或者挪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
3.非法借贷罪:指在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时,发现该申请人欺诈、虚假,或者不存在获得贷款的正当目的,仍然故意将款项发放给该申请人,以致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
从以上三种罪名来看,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在财务、经济事务中,占用或者挪走属于国家或者单位的资金的行为,其罪名具有一定的实质区别,但其本质上都是违反国家财产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类犯罪。这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