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借款通俗来说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完成公务活动所需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对于公务借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问题,需要先了解公款和挪用公款的概念。
公款是指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规定范围内、按规定程序从国家财政算划拨出并交于保管人保管的公共财产。而挪用公款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的公务人员,违法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或者其他不正当用途,或者有其他违法情形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公务借款并不属于挪用公款。因为公务借款是在规定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是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审批的贷款合法借入,而不是直接使用并从国库拨付的公款,也没有侵占或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公务借款是为了完成公务活动或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借贷行为,是合法的财务处理方式。
当然,如果公务人员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比如虚构借款用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虚开借款证明等行为,则构成挪用公款。因此,在进行公务借款时,必须做到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借款方式,防止因不当操作而导致的挪用公款等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