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共财产从公共账户中私自转移、挪往其他账户或用于个人私利的行为。20万的数额可以视情况而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但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一定要达到特定的金额,而是要看其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管理法规,并且涉及个人私利的使用。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的定义是“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共财物”包括了国家、集体及其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资产和债务等。而对于挪用公款的刑事追究,也不是单纯看金额是否超过某一特定数额或界限,而是看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的严重性。
如果将20万的数额用于个人私利并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例如将公款用于赌博、购物、旅游或投资等用途,那么便涉嫌挪用公款了。即便20万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行为仍属于犯罪,因为挪公款的危害不仅在于数额大小,而在于行为本身对公信力和稳定秩序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无论数额大小,挪用公款都是一种不法行为,破坏了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和道德规范。公职人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共财产,切勿违法行事,一旦涉嫌挪用公款,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