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负责管理、使用公共财产的人员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上属于贪污罪的一种,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一种罪行。如果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挪用公款罪而言,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到是否达成了“以财物失之公家,而占有之目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主体是管理或使用公共财产的人员,以财物失之公家,而占有之目的。”如果发生了财物转移的情况,就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瞒报、少报、漏报”的行为。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判定一个挪用公款罪是否既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被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离开了国库。如果被挪用款项已经离开了国库,即已经进入了被挪用者的卡口,那么就可以认定罪行已经既遂。
其次,需要考虑犯罪主体实际使用了多少公款。如果仅仅是挪用了一部分公款,而其他部分还在国库中,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需要考虑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否已经获得了占有的实际控制权。如果他已经获得了占有的实际控制权,那么就可以认为罪行已经既遂。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否既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需要考虑被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离开了国库、犯罪主体占有的公款数量以及是否已经获得了实际控制权等多个因素。只有在考虑到这些方面,才能确切地判定挪用公款罪是否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