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下,自愿协议离婚需要通过公证程序完成。公证是由公证机关对涉及民事关系的事实、意见和意向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到重要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转移、债务承担等方面的事宜,如果未经公证便直接离婚可能造成双方权益的不平等或损失,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自愿协议离婚需要公证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证可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双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离婚协议进行签署,公证员会对签署者的身份、单位、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保证其真实性并会向双方说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以防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后悔或违反协议。
通过公证程序,不仅可以降低财产纠纷的发生,还可以加强协议的约束力,对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因此,在自愿协议离婚中,公证是一种非常必要的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