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使公职人员职权或者利用与其职务相关的职权或者职务行为,违法占有或者使用本部门或者工作单位财务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挪用公款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规与规定。
首先,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贪污公款罪”,该罪行的定义是:行使公务员职权或者职务便利,挪用、私分或者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法规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方面非常重要,对于那些违反公费、公款、公物使用规定的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惩罚。
其次,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树立廉洁文化,切实履行勤政廉政主体责任,严格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压实行政过失责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保持机关作风和谐、廉洁高效,确保政务活动的合法、公正、公正、公开、诚信,维护人民群众和各方面利益的平等。”挪用公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在行政法规定的“勤政廉政”和“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方面也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最后,挪用公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法规规定:“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业道德准则,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切实履行职责,忠实履行职责,诚信为政,廉洁奉公,守法办事,勤勉尽责,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挪用公款违反了公务员法的“廉洁奉公”和“守法办事”等规定,涉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导致政风、社会形象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涉及多个法规和规定,行为之严重后果不仅仅是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更是败坏了公信力和政风形象,给公共倡廉和政治生态带来了恶劣影响,必须严格加以规范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