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将单位财产用于个人乃至非法用途,即私自占用公款。这种行为破坏了单位经济秩序,削弱了公共利益,影响到政府信誉和机构形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在法律上,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是侵占罪。
侵占罪属于财产犯罪范畴,其行为主体为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但不包括人员工资等合法占有的个人财产。侵占罪的主要特点是明知自己没有占有财产的权利,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罪行。挪用公款即是指上述情况中公职人员或单位管理人员以工作职权之名义,而实际上是为了获得私人利益,把单位的公款占为己有。
侵占罪与盗窃罪或抢劫罪相比,其行为方式、情节和后果存在较大的差异。盗窃罪和抢劫罪通常是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获取他人的财产;而侵占罪是通过职权滥用,掌握一定的成本计算,以极为隐蔽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财产。从行为方式来看,挪用公款违反的是公务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非私人的犯罪行为。但其侵害公共利益和扰乱经济秩序的程度,与其他财产犯罪行为相比是不相上下的。
对挪用公款的处罚,除了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回被挪用公款的罚没财产。同时,被侵占的单位或者受害人有权向侵占人要求损害赔偿,以使损失得到最大限度地恢复。对于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身为违反职务及行政规定的行为,通常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不仅可能面临职务撤销、行政开除、免职等惩罚,还可能由于行为所涉及的情况和数额而面临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属于侵占罪的范畴,是一种破坏单位经济秩序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意在保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公职人员和单位管理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