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是一项涉及到家庭关系和儿童利益的案件,因此被告通常需要出庭进行审理。被告在法庭上出席可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可以保障被告自身的权益并有机会自行陈述意见和答复控诉。但并不是所有的变更抚养权案件被告都必须出庭。下面列举一些情况。
首先,如果被告是对变更抚养权同意的一方,即无异议的一方,那么在法庭审理时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代表出庭。此时代理人应具备法律资格,例如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被告可以由自己指定代理人,代理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果被告没有指定代理人,法院可以在未知被告代理人的情况下进行宣告和通知且必须在法庭公告中注明。
其次,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庭进行审理。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监护人、福利院长等。
最后,如果被告在通知且送达起诉状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派代理人出席,法院可以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对其做出裁决。
总之,变更抚养权被告必须出庭的情况不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无论如何,被告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应保持主动,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法庭要求,并积极参与调解和解决方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