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等个人或组织,将依法管理和支配的公共资金、财物以及其他公共财产,用于自己或他人的非法占有或者为其他非法目的所使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犯罪是我国刑法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等三个经济犯罪之一,最常见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财物罪(即不法占有罪)中的一种特定罪行,属于非职务侵占。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 对挪用的公款数额有明确的数额要求,即数额较大,通常是指挪用公款的数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
2. 有挪用的行为,即非法侵占、非法占有公款的犯罪行为。
3. 行为具有犯罪客观要件,即实施了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
4. 主观方面应当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非法占有的犯罪心态。
如果被定罪犯有挪用公款罪,则依据公款数额大小的不同,量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数额较大,则会被判处较严厉的刑罚,包括拘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总之,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影响财政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打击和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方面,不仅要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和规章制度的完善,同时存在必要加强对于财政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