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处于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状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也不能侵犯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农村宅基地所有人没有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获得公墓建设的使用权,那么盖公墓就属于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违法行为。同时,由于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场所,属于农民家庭的财产,国家法律规定其不得用于营利性目的和非农业建设,而公墓属于营利性机构,因此在宅基地上盖公墓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盖公墓还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方面,公墓的建设会导致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浪费,降低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公墓的管理、清理、维护等问题也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而这些费用往往会转嫁给当地村民,给他们带来经济负担。同时,公墓还可能会对当地环境和生态造成负面影响,如污染水源等。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不适宜用于盖公墓。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宅基地和公墓建设的规划和监管,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农村宅基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