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侵吞、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公共财物,构成要件是主体必须在职务上为了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吞、挪用公款或者编造虚假事项骗取公款。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应该根据挪用的金额来判断罪名的严重程度,如果金额较小,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认为是贪污罪中的轻微情形,以贪污罪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挪用金额较大,且持续时间很久,且造成重大损失,就应该认定为贪污罪中的严重情形,以贪污罪从重、加重处罚。如果挪用公款单位的面比较大,例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就会按照贪污罪中的特别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专业法律人士建议,公职人员在职务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挪用公款。一旦贪污罪的事实成立,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和尊重,严重损害个人形象和职业发展。因此,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作出决策时要倍加谨慎,切勿轻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