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挪用公款是指一名公职人员或机关团体的成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多次使用自己或他人名义的方式,将公款或资产用于其他目的,或者以超出职权、超过预算或者虚构事实等方式虚报、套取、挥霍公款或资产,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财富,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多次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罪中的一种,其法律后果很严重,判刑处罚较高。挪用公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处以死刑。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法院官员会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如挪用公款的数额、期间、频度、用途等情况,以及是否及时退赔和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决定处罚的轻重。同时,如果拥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则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若情节重大,犯罪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则要从严惩处,以警示其他公职人员不敢越界使用公款,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总之,多次挪用公款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治,唯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增强对腐败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制意识和公民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