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将所管理的公共财物挪为个人或者非法使用的行为。公共财物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组织等机构管理的各种资金、物品、设备、文书等,都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
公共财物包括公物和公款两个概念,公物和公款有区别,但挪用公款罪包括公物。公物主要指以国家对外表现的形式存在的物品,比如政府办公楼、公路、桥梁等,这些物品是公共财产,在使用上有一定的限制,不得任意挪移或私自占有。如果公职人员或者管理者将这些公物挪为个人或者非法使用,则可以构成挪用公物罪。
公款是指公共财物中的资金,包括各种经费、拨款、税金、捐款、救灾款等,这些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使用。公职人员或者管理者如果将这些资金挪为个人或者非法使用,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合来看,挪用公款罪包括公物和公款两个概念。公职人员或者管理者挪用公共财物中的任何一种,都是无法容许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强公共财物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维护公共财产不被侵犯,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