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负责管理公款的职务上,将公款挪用于个人或者他人用途,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贪污罪。
而要判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1.必须是在负责管理公款的职务上,才算是挪用公款罪。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负责管理公款的人员,例如财务人员、公务员、民间组织的会计人员等。
2.必须的挪用公款,而非协调使用。如果是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协调使用公款,则不算是挪用公款罪。
3.必须是将公款转为私有或他有的使用行为,而非单纯的贪污或受贿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目的仅仅是从中获取财务利益,并没有真正转移公款使用权,则不算挪用公款罪,而应当判定为受贿罪或贪污罪。
4.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额标准,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形有所调整,但通常要求挪用的公款数额比较大,能够对财务管理造成较大的影响,一般要求不低于5000元。
总之,挪用公款罪不仅需要行为人负责管理公款,还需要将公款转为私有或他有的使用行为,并且剧烈程度比较严重,违法数额比较大,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于贪污罪的变种,需要认真查证事实,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