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将应当用于公共事业、公共服务等公共性支出的资金占为己有或转移、冻结、挪作他用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挪用公款罪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侵占公共资金:挪用公款罪犯罪行为中的“公款”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资金。而犯罪嫌疑人通过转移、冻结、挪作他用等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或私自使用、挥霍、赌博等行为,从而侵占了该笔公共资金。
2.数额较大:挪用公款罪犯罪的行为涉及数额比较大的公款金额,普遍下限一般为一万以上。因此,当被挪用的公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3.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故意,即实施行为时明知是挪用公款,却仍坚持实施。因为只有主观上属于故意,才能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4.社会危害较大:对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同时对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进行考虑。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对社会和公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不同,侵害行为也就得以区分。
综上所述,构成挪用公款罪就需要同时具备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公款,而进行挪用行为、涉及数额较大的公共资金、过程中故意犯罪且危害较为严重等多个条件。而在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后,不仅需要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同时也需要退还所挪用的公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