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已备案,是否算作购房者的首套房,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这方面,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答案是不确定的,需要具体分析情况后才能得到答案。
首先,根据《关于满足北京市居民住房保障需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核实购房人在全国范围内名下是否有住房,其中所指的“名下”包括本人名下、配偶名下以及共有名下,且所指的“住房”指的是房屋所有权的形式。
其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除房屋拆迁、征用外的其他方式取得房屋的居民购房,因被取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尚未解除,是不具备购买首套房的条件的。
再次,在某些地区,在居民房屋拆迁后,购买新房时将其作为首套房的政策并不普遍适用。例如,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或家庭名下有不动产的,或曾经一次性购房或者已经享受过其他地方政策的,均不能享受北京市购房政策。
综上所述,拆迁协议是否算作首套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拆迁安置房符合国家的购房政策并且在购房者及其家庭名下没有其他不动产,那么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反之,则不可享受这些政策。因此,作为购房者,应先了解当地购房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