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离婚后属于子女的问题,要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宅基地的定义与性质的了解。在此我会分别从这三个方面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夫妻所共有的财产应当依照下列情况处理:(1)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夫妻协议处理;(2)不能协议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因此,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情况下,离婚后夫妻所拥有的该处房产情况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其次,从宅基地的定义及属性来看,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房所分配给本村农户的土地,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使用条件是必须对土地进行合理、稳定使用。此外,宅基地不具有市场买卖交易的资格,如果农民购置宅基地的,是购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批准盖房之后的产生的土地使用证即合法使用宅基地。因此,离婚后宅基地的使用人应为还是原有所有的农户。
最后,离婚后宅基地及其房屋的处理应以子女的利益为先,为了保障子女的正当权益,应当依法权衡夫妻双方的产权,注意分辨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同时结合宅基地的性质及其使用情况,视情况进行协商或者司法裁定。总之,离婚所涉及的关于宅基地的财产问题,最终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及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完整维护农村中宅基地的法定属性和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