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本人王某,系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人与被告张某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张XX,2007年出生,现年14岁,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
我因为工作需要长期在外地,无法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因此将孩子交由被告抚养。一直以来,我与被告没有感情上的矛盾,因此被告也一直按时按量地支付抚养费,孩子的成长也比较健康。
但是近来发现,被告忽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业,经常不按时按量支付抚养费,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都受到了影响。被告在孩子的饮食、作息、社交等方面没有做到合理的安排和管理,导致孩子情绪不稳定,学业成绩下降。
因此,我本人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本人所有,被告不再具有抚养权。
2.被告每月支付孩子2000元的抚养费,按时按量支付,直至孩子成年。
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本人特此请求法院判决,并请法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原告:王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