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是在离婚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其判定主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离婚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由一方或双方行使抚养权。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对儿童抚养方面的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会将这个协议纳入判决书。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则会考虑以下因素来做出决定:第一是儿童的年龄、身体和性别等因素;第二是儿童的意愿;第三是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和亲昵程度;第四是父母的抚育能力和收入状况;第五是父母的家庭环境、工作状况以及生活习惯等因素。
在上述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儿童的利益。离婚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需要得到另一方父母的照顾和关注,因此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维护儿童的权益和利益,让孩子能够得到一个安全、稳定、健康和快乐的成长环境。
因此,对于离婚抚养权的判决,以上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更加重视儿童的权益和利益。希望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能够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尽力达成协议,减少对孩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