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抚养权的原则首先是考虑谁更适合承担抚养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要对父母的生活、工作等条件进行调查,评估谁更能够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比如,如果一方工作时间更加稳定,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那么这方的抚养权可能更大。
其次,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学习情况,以及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情况等方面,评估谁更能够满足孩子的发展需要。例如,如果孩子在学校表现优秀,那么维持与学校、老师和同学的联系可能更加重要,这时抚养权可能更倾向于那个与孩子更近的父母。
第三,要考虑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包括父母对孩子的情感关系和亲子关系,评估谁更能够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例如,一方有暴力倾向或心理问题的父母可能会被认为对孩子的成长有负面影响。
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活习惯和社交关系,他们的意愿更应该被充分尊重。当然,也有时候孩子的意愿必须要与其他因素权衡和考虑,不能只根据孩子的选择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虑抚养权的判定中,法院往往会尽量保持父母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子女,判定结果应该更多的关注于孩子的利益和幸福。最终,判定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且合理公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