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职务上具有管理、支配公款的人员,非法占有、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公款,且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公共财产,对社会影响巨大,所以在刑法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有的人可能会以为挪用公款就是贪污罪。但实际上,虽然两者都是职务犯罪,但挪用公款不同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使用的方式。挪用公款是不当地把公款挪用到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用途,而贪污则是在管理和支配公共财产时,从中牟利,占为己有。
在审判中,挪用公款罪要求精细计算挪用的金额,并且要调查证明被告人实际占有了多少公款。而刑事诉状必须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是以非法、欺骗或侵占的方式取得了公款。
因为挪用公款所涉及的钱款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能够支配的,所以需要证明被告人确实承担了挪用公款罪,并非每个管理公款的职务犯罪都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重要的一个罪名,它的严重性在于公款本就是为公共利益所用,职务犯罪者却挪用了公款,其影响深远。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