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挥霍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是指在公职人员担任公职期间,将属于国家和人民的公共资金、财产等财务物资,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其他不法用途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挪用公款挥霍可以定性为渎职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多种罪名。
首先,从渎职罪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挥霍行为严重败坏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形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应该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然而,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将公款挥霍,就严重违反了公务公开原则和职业操守,使得公职人员失去了工作信誉和公信力。
其次,从贪污罪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挥霍行为实际上就是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和隐蔽性。而贪污罪是以单位或者自然人以职务之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为罪名的罪行,因此,挪用公款挥霍实际上也是一种贪污罪。
最后,从受贿罪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挥霍行为往往与腐败行为密切相关,一旦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有可能造成受贿和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向其他人索取财物,并以此为条件进行挪用公款挥霍,那么就可能涉嫌受贿罪。
总之,挪用公款挥霍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也严重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声誉和信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以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