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后挥霍,意味着该行为者将公共资金据为己有,然后将其用于自己的私人消费或个人享乐活动。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一种妨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恶劣行为。因此,挪用公款后挥霍应该被定性为一种贪污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后挥霍的行为会导致损失甚至浪费公共资金,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财政损失。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须严厉打击。
其次,挪用公款后挥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也削弱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可能导致舆论污染。这反映了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其职责,违背了公正、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甚至会破坏政治稳定性。
最后,挪用公款后挥霍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损害必须为公共利益而牺牲的公务员形象。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贪污行为,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还可以起到以案释法的正面作用。
综上,挪用公款后挥霍应该被定性为一种贪污行为,必须得到全社会的一致谴责和惩罚,以防止同样的行为发生并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