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使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拨付的公共财物,超出应用范围或者没有交代用途,在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挪为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用途或者给他人占用、私分或者侵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利益,因此被法律认定为犯罪。
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挪用”和“公款”。挪用,是指将公款从其合法用途上转移或者占有,未经合法授权并用于非法目的的行为;公款,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拨付、管理、监督的公共财物,包括财政拨款、政府专项资金、企业收入等。
因此,挪用公款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财务审批权或管理权限的人员,只有这些人员才能实施挪用行为。
2. 犯罪行为必须是实际占用了公款,而非仅仅是虚假报销或者其他方式。一旦挪用行为被证实,应该按照公款的实际金额来定罪量刑。
3. 犯罪行为必须有明确的非法目的,在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挪为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用途或者给他人占用、私分或者侵占。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和社会财产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格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