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行使公务中,职务上的人员挪用公款,将未经审批、违规的资金用于私人用途,造成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公共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其定性也应当是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主要罪行有两种: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其中,挪用公款罪是指职务上的人员利用其职权,挪用或者使用本单位或者部门的公款或者其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职务上的人员在承担特定工作时,侵吞、挪用或者毁坏本单位或者部门的特定款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由于挪用公款罪涉及行使公权力和公共财产,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较大。一方面,挪用公款罪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形象的塑造;另一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由于职权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往往涉及到监管机构、审查机构和监管制度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性应当十分严格。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下,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如犯罪的性质、犯罪时的职务、犯罪的后果和需承担的责任,结合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法律分析和判断,以保证刑事公正和社会公正。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和社会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公共意识和道德观念,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