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制定了《福州市城市拆迁危房改造安置管理办法》,对拆迁安置房的出售、转让、抵押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私自买卖。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拆迁安置房只能由福州市政府利用拆迁补偿款购置,统一管理和配置,不得私自买卖以及转让、出租、抵押。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福州市城市拆迁安置房的享有权属于安置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因此,福州拆迁安置房不允许私自买卖,一旦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制裁。福州市政府强调,城市拆迁安置房是对原住户的一种必要的社会保障,应该加强管理,保护安置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