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负责管理或者保管公款、单位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或者侵吞、私分、截留、挪作他用、非法占有、私自销毁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就是否需要通知单位来看,这不仅是法律责任问题,更是职业道德和诚信的问题。一方面,挪用公款是对单位财产和人民利益的不负责任表现,短期内可能会获利,但长期来看,对个人和单位都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通知单位则是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主动揭发和悔过行动。通知单位可能会降低自己的法律责任,但更重要的是,可以展示自己的诚信和责任心,并且为单位追回损失提供协助,换取单位的宽大处理和谅解。
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人员应该自觉通知自己的单位,并尽可能做好协调和补偿工作。如果不通知单位,则是在自欺欺人,逃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还会加重犯罪后果,不但会失去信任和尊重,也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和社会谴责。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犯人员应该在自觉配合司法机关的同时,主动通知单位并尽可能做到积极补偿,以起到减轻法律责任、弘扬职业道德和其他人民、单位的诚信效应。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国家法制建设、促进个人和单位的健康发展的必要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