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的意见和协议的书面文件,其作用是具有法律效力,规定离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一定的财产关系进行证明的行为,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财产公证的主要作用是证明财产的所有权和买卖等财产交易的真实性。所以,离婚协议书和财产公证虽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宗旨和目的是不同的,不同的案情、要求和目的会产生不同的处理要求。所以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财产公证要根据各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并不要求进行财产公证。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债务等等都是双方自愿规定的,没有必要进行财产公证。除非双方拥有的财产较为复杂,涉及较多的资产,例如房地产、股票等,需要律师和公证员的协助进行处理,此时应该进行财产公证。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需要产生法律效力,比如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赡养等方面,应该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由法院进行确认和证明,此时也需要进行财产公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财产公证,主要是由案情、双方心意和目的决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简单明了,涉及的财产也不是很复杂,可以不进行财产公证。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书涉及到复杂的财产问题,或者需要确认产生法律效力的内容,应该进行财产公证和法院确认,以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