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平等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得到的权益要少于另一方,可能会引发争议。但是,这种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个别案情。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得到的权益应当相对平等。如果一方在协议中得到的权益较少,可能是由于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孩子的抚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平等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离婚协议达成不平等是基于自愿原则、非强制性的,且没有《婚姻法》的强制规定,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在当事双方自己的自由意志下,可以视为具有效力。如果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遭到威胁、欺诈、胁迫等情况,导致签订不平等的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在离婚协议中不平等的情况并不是绝对无效,还需具体分析具体案情。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达成协议时,应当尽量平等、公正对待对方,合理分配财产和责任,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确保离婚协议更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