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可以被视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实质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行为。在我国,拆迁是一项政府的公益事业,旨在改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因此,政府需要对这项工作进行规划、实施、监督等操作,也需要对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权益进行处理,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拆迁安置协议作为政府与居民间的一种合同,是由政府发起、协调、监管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行政文书。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处理,具有明确的分类、程序、属性和效力等特征。从这个角度来看,拆迁安置协议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具体事项,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
拆迁安置协议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各方面的权益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政府作为衡平这些权益的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行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让居民“无得选择”。因此,拆迁安置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质,是政府的一种行政权力行使方式。
总之,作为政府解决拆迁安置中各方面权益争议关系的手段,拆迁安置协议可以被视为一种行政行为。但同时,也需要关注拆迁安置过程中各方面权益的平衡和保护,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会侵害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