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在职务或者工作岗位上使用本人或者他人权限非法占有、使用、转移或者私分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和公共财产,是严重破坏社会公正和法制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挪用公款罪是否应该罚款,这个问题涉及到罚金制度的运用、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公正和刑罚本身的目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就罚金制度而言,罚款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罪犯的经济负担,被认为是一种对罪犯的惩罚和对社会的警示作用。在一些国家,对于挪用公款罪,罚款与刑期一起使用,成为罚金刑期并行的一种方式,最终都可以实现严惩罪犯的目的。
但是,要围绕罚款是否适用于挪用公款罪进行深入的思考,需要考虑到挪用公款罪犯罪行为的性质、影响和重要性等方面。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而且也会严重破坏公信力、政治稳定性以及社会和谐度,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罚款作为一种行政手段,不能取代刑事惩罚,应及时对挪用公款罪行加以有力的刑事惩罚,依法依规对罪犯进行惩治。因此,在追究罪责方面,应当以返还失益、恢复国家和公共财产为主要目标,同时,可以采用罚金和刑期并行的方式,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严厉打击需要通过刑罚来实现。虽然罚款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有一定作用,但罚款是否可以适用于挪用公款罪,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罪行的性质、社会危害度、罪犯的意图和方法、经济负担等多种因素,才能最终实现对挪用公款罪的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