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惩。因为它不仅损失了公共财产,还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同时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挪用公款者绝对需要受到罚款的制裁。罚款作为一种处罚手段,可通过弥补资金性损失的方法,对挪用公款者实施惩罚,发挥威慑力,防止同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而罚款数额应该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量和情节的严重性而定,罚款数额过轻则不能达到惩罚目的,反之,则有可能使罚款者承担太重的负担,对挪用公款者的生存、工作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当然,罚款不能完全代替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刑事处罚等。对于大额挪用公款的案件,应视情况决定,是否还需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进行打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而罚款作为一种经济性的处罚方式,可以在光明正大的情况下,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挥威慑作用,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挪用公款者绝对需要被罚款,并且罚款数额应协调公平,适当惩罚,但也不要出现赔偿金过低的现象,否则容易导致社会不满和对法律制度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