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协商达成的一项协议书,用于规定双方离婚后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在这份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许多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等。那么,能否要求居住权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居住权是指住房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被授予居住权的人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因此,居住权必须要有居所才存在,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住所,那就无法约定居住权的问题。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住所,则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条款。例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居时,共同居住的房屋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无法协议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作出裁决。因此,在约定居住权时,双方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能是单方面强制约定的。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协商,共同达成合理的居住权约定。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上可以要求居住权,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自愿协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居住权达成协议,那么可以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