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其中包括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事项。而离婚证是国家授权机关——民政局颁发给离婚双方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已经合法离婚。因此,法院离婚协议并不能替代离婚证。
在离婚诉讼中,首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调解等环节,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就可以在法院出具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协议书是对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确认和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但是,离婚协议只是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记录,证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不具有离婚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就无法证明离婚双方已经合法离婚,不能享受离婚后的相关权益。
因此,如果想要证明自己已经离婚,需要通过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才能得到法律保障。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争议,而不是仅仅依靠离婚协议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