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不能代表离婚证。协议书是离婚双方根据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而离婚证是国家法律部门颁发的法定文件,是离婚的证明文件。两者在性质、作用和法律效力上都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协议书是民间协议,仅具备双方约定的法律效力,而离婚证是国家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强、权威性高的特点。其次,协议书的内容与具体形式缺乏统一的规范,容易被争议或质疑;而离婚证的核准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公证,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再者,协议书的效力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不能绑架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证可以对其他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因此,协议书虽然可以作为一种协商解决离婚事宜的形式之一,但其性质上与离婚证有着本质差异,不能完全取代离婚证的作用,除非经过法律程序的核定和认可。总之,离婚证是法律认可的权利凭证,而协议书则是民间协商的结果,二者不能等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