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解决拆迁群众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通常是免费配给给被拆迁户使用的,不能将其作为商品买卖出去,因为这违背了拆迁补偿的初衷。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将拆迁安置房转让、出售等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首先,拆迁安置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建设和分配都是政府出资投资的,并是一项民生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评估被征地农民或城市居民的房屋和土地等情况以及基本生活条件和收入状况等来确定权属,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属于被拆迁户,他们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免费或低价租赁,其使用期限通常是20年或50年,期满后要求续租或转移。因此,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满足生活住房需求而建设,并不容许将其作为商品来买卖出去。
另外,拆迁安置房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其转让既不符合男健康的社会发展,也不符合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如果社会上有人将拆迁安置房拍卖,将会侵害政府、居民的利益,并对社会安定和谐产生影响。
总之,拆迁安置房不能买卖出去,这是对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的一种维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拆迁安置房的管理,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受到保障的同时,也防止了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时,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住房环境和条件,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