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增值税被视同销售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税收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并且涉及到拆迁安置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和细节。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拆迁安置增值税。拆迁安置增值税是指国家对于从拆迁土地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房屋出售、土地交易等所应纳税的税金。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换房或者拿到土地补偿款等形式进行安置,如果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款比其原来的房屋或土地价值高,那么拆迁安置增值税就应该被征收。
接着,我们需要考虑国家税收政策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从国家税收政策来看,拆迁安置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拆迁安置房交易行为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拆迁房销售应按照现房销售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税款,即目前的5%。从土地资源管理政策来看,拆迁安置增值税也应该被视同销售。因为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流转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从市场角度看,拆迁安置增值税也应该被视为销售所得。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法律法规问题。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法人或自然人的财产权,其所有权的流转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也需要依照税收政策进行征收和缴纳税款。因此,拆迁安置增值税也应该被视同销售,并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征收和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从国家税收政策、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来看,拆迁安置增值税应该被视同销售。拆迁安置增值税的征收,是国家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障市民的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有必要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以促进规范拆迁安置工作开展,保障社会公正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