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男方要彩礼合理吗?如果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离婚,男方要求女方支付彩礼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彩礼并不属于财产范畴。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双方。而对于彩礼来说,其实质是男方和女方家庭在结婚前的一次经济交易,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也就不应该在离婚分割财产中被列入考虑。同时,如果离婚是双方自愿协商而达成的协议,那么在协议中规定男方需要支付女方彩礼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彩礼是在北京、上海等地高消费的城市里给出的,并且具备一定的户口和婚姻借壳的功能,可能会涉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但这也是一种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并非男方单方要求女方支付彩礼的情况。
总的来说,如果男方在离婚协议中要求女方支付彩礼,就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并且应该在协议中剔除。如果这种要求被合法地保留下来,就会有违离婚姻法中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对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男方要求女方支付彩礼,是不合理的,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