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把公共经费或者社会集体资产,以非法的方式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挪用公款严重侵犯了国家和民众的财产利益,对于从事公职人员而言更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必须予以严惩。
那么,能否协商处理挪用公款的问题呢?其实,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该存在协商处理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挪用公款这种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能够成立或不足的情况下,也不能以协商的方式来化解矛盾。
一方面,挪用公款属于非正常的个人财产来源,如果允许协商处理就如同在给这种违法行为开绿灯,或者无形中助长了公职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窃取公共财产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如果任由挪用公款等罪行不受法律追究,还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为挪用公款很容易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损失甚至减少了大量的人民福利事业的支持。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这样的非法犯罪行为绝对不应该协商处理,唯有坚决打击、从严控制,才能够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公共财产保护意识,保证国家和民众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