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没有实际住所或者居所的被告人,或者有实际住所或居所而可能逃避惩罚的被告人,在案件受理和审理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因此,挪用公款罪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直接拘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调查阶段被警方扣留,不能回家自由活动。而在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是被公安机关依法实行逮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销毁证据等风险,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然而,直接拘留需要符合法律程序,不能滥用。挪用公款罪的拘留依据要求嫌疑人一般在受立案查处的时候已经经过掌握一些足以证实案件罪证的证据。此外,法院也要坚持“罪刑相当”原则,严格把握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以确保被拘留人的基本权益不被侵犯。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案件中法院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拘留。但是,在执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操作,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