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罪名为“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其主要指一个人或组织窃取、挪用或侵吞公共财产或资金,从而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和伤害。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罪中的一种。通俗地说,挪用公款罪就是指: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职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资金侵吞或挪作自己或他人任意支配,或者放款后违反规定将贷款用途挪为个人或其他用途,或者领取非法津贴、补贴或奖金等活动。
实际上,挪用公款罪不仅存在于政府工作人员之中,在其他组织中也有可能出现该类问题,例如企业中的经理将公司财产、资金挪为个人使用等等。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毋庸置疑。因为公共财产和资金是由国家和行政机关管理的,并且是由纳税人出钱产生的,任何人都无权将其作为个人私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不仅加剧了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还破坏了公共财产的理性配置,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据此,要严厉打击挪用公款罪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律意识教育,做好公共财产和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