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因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用于公务、公共事业或者工作任务的公款、公用财物挪做他用、违规处置、私自占有或者非法进出境等行为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一、挪用符合使用规定的公款或者公物;二、挪用者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三、挪用行为超出了使用范围或者无合法依据。
其实,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以公务为背景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因此,非上述人员挪用公款属于其他犯罪类型。而从具体的犯罪行为来看,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几个情形:一、私自挪用公款;二、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三、超范围使用公款;四、虚构公务、费用和工作任务套取公款;五、私自占有公款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的犯罪性质取决于挪用公款的数额大小,未达到法定的起点数额,不属于本罪的成分。而达到起点数额的话,依照数额大小的不同分为流氓罪、普通罪、严重罪。
总体来看,挪用公款罪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的一种法律监管,杜绝贪腐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环境,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因此,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责、权利,谨遵法纪,依规依法行事,不得以个人的利益为重,从事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