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负责受理、保管、使用公共财物的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或者私分或者虚报、套取、违规处分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行为要素: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使用、管理和保管公共财产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权利和利益,而是将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用途,以达到不正当的个人利益的目的。
2.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是指被挪用的公共财物在使用、管理和保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过错,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了公共财物。通常这种共财物都是属于国家法定的公共资金、设施、物品等,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批、记账等手续,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程序操作,导致公共财物被挪用。
3.主观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具备故意或者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这种意图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与法律不符的,但是还是故意去实施,以谋取不当的利益。
4.数额要件:在构成挪用公款罪中,还需要考虑到挪用的数额。通常情况下,金额比较重要,如果数额特别巨大,也有可能触犯盗窃罪等更加严重的罪行。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并不是简单的一件事情,需要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如行为、客观主观要素、数额要件等等。也就是说,只有当所有的以上要素都满足,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